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9344号原告赵一芳,女,195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显钦,男,195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芳与被告宋显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一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一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一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金宇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蒋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