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催00007号
申请人:杭州恒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1030337525439936号(出票日期2016年1月22日,出票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杭州恒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收款人:杭州空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恒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戎崧东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张闪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方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