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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00007号

杭州恒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杭州恒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催00007号

申请人:杭州恒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1030337525439936号(出票日期2016年1月22日,出票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杭州恒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收款人:杭州空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恒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戎崧东

审判员  周 权

审判员  张闪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方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