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16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梅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