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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166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16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梅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