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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906号

郭桂芹、原某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郭桂芹,原某某,薛伟伟,原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906号原告郭桂芹,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原某某,男,201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陟县朝阳一街中段路南九龙山庄小区3号楼4单元6楼西户。身份证号码:410825201305030197。法定代理人薛伟伟,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陟县朝阳一街中段路南九龙山庄小区3号楼4单元6楼西户。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09120080。原告薛伟伟,基本情况同上。原告原超,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569453251。负责人和胜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芹、原某某、薛伟伟、原超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桂芹、原某某、薛伟伟、原超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桂芹、原某某、薛伟伟、原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郭桂芹、原某某、薛伟伟、原超承担。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王文之

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