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祖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覃天龙,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叶冬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周祖云与被执行人覃天龙、叶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覃天龙、叶冬萍应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和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叶冬萍的每月部分工资收入抵偿债务。经查,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军
审 判 员 潘 矗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