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267号
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93号2号综合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束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开,男,公司员工。
被告:祝道明,男,194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蓉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补交诉讼费的金额及期限。但原告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蓉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容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