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特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宁树章,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中平。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被告白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文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