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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907号

长沙市天心区福芳建材经营部诉湖南楷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福芳建材经营部,湖南楷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90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福芳建材经营部。被执行人湖南楷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01225元,违约金98690.57元(截止至2016年2月22日止为73880.57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为2481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195元,执行费8480元,合计616590.5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楷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16590.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国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童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