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90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福芳建材经营部。被执行人湖南楷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01225元,违约金98690.57元(截止至2016年2月22日止为73880.57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为2481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195元,执行费8480元,合计616590.5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楷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16590.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国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童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