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30刑初78号

向某犯非法持枪罪一审刑事判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向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30刑初78号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甲,男,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2015年6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5月27日被龙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德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以来,向某甲在看守羊子时,持有一支用射钉器改装而成能发射钢铢的发射器。用于平时打猎。2015年6月3日,向某甲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龙山县公安局红岩派出所投案,并上交了该枪支。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黄某、余某某鉴定,该射钉器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1、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向某乙的证言;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4、指认枪支照片;5、物证鉴定书;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7、到案经过说明;8、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一支,被告人向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某甲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向某甲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向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已减去先行羁押的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胡显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