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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638号

田×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1638号原告田×,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丽娟,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

原告田×与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孟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包丽娟、被告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年底相识,于2014年7月23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般,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与共同生活理念。原告工作单位在外地,一个月只能回家8天,被告也不关心、不照顾原告工作、生活,对原告置之不理,只沉迷于打牌。双方聚少离多,关系逐渐冷淡,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谭×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认为两人感情没有破裂,没到离婚程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这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现原告主张因经济问题与被告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认为二人感情基础较好,有和好可能,愿意维系夫妻关系,改善夫妻感情。原告认可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吸毒、第三者、家庭暴力、重大刑事犯罪等重大过错。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但未举证证明,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自主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主张因经济问题与被告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表示愿意努力维系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表明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执意离婚不妥。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妥善处理家庭琐事,互谅互让,加强夫妻之间的理解与沟通,共建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故此,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孟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