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04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崔宝华,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晶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华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