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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412号

李拴林与申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拴林,申广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412号原告李拴林,农民。被告申广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拴林与被告申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拴林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拴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拴林承担。

审判员  杨彦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