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412号原告李拴林,农民。被告申广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拴林与被告申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拴林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拴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拴林承担。
审判员 杨彦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程 扬
李拴林与申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412号原告李拴林,农民。被告申广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拴林与被告申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拴林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拴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拴林承担。
审判员 杨彦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