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5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李敬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部分欠款,剩余部分经查询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蒋保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郑兆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