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929号原告刘富文。被告新泰市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成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文诉被告新泰市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文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富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富文负担。
审判员 刘守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