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周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一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