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751号原告罗杏芝,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渭南通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小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杏芝与被告渭南通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杏芝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渭南通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罗杏芝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杏芝撤回对被告渭南通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杏芝承担。
审判长 邓卫民
审判员 刘雪姣
审判员 刘 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