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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特31号

鹤山市森尚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文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鹤山市森尚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王文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特31号

申请人:鹤山市森尚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第三工业区***号*座。

法定代表人:王冬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成,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聘驰,该公司助理。

被

申请人:王文广,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大荔县。

申请人鹤山市森尚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尚家居”)因与被申请人王文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终字(2016)第02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森尚家居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经审查,森尚家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鹤山市森尚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鹤劳人仲案终字(2016)第02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鹤山市森尚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健文

审 判 员  黄国坚

代理

审判员  苏锦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关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