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特31号
申请人:鹤山市森尚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第三工业区***号*座。
法定代表人:王冬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成,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聘驰,该公司助理。
被
申请人:王文广,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大荔县。
申请人鹤山市森尚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尚家居”)因与被申请人王文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终字(2016)第02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森尚家居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经审查,森尚家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鹤山市森尚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鹤劳人仲案终字(2016)第02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鹤山市森尚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健文
审 判 员 黄国坚
代理
审判员 苏锦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关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