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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398号

安徽杰鹏电动车有限公司上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徽杰鹏电动车有限公司上,周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1398号

原告:安徽杰鹏电动车有限公司上,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鹏,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安徽杰鹏电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鹏电动车公司)诉被告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从容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杰鹏电动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到庭参加诉讼。周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杰鹏电动车公司诉称:2015年8月12日被告向我公司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我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请求依法判令周鹏返还借款2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周鹏承担。周鹏既未做出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周鹏系杰鹏电动车公司股东之一。2015年8月12日,周鹏向杰鹏电动车公司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支单,内容为“借支人姓名:周鹏,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借支人:周鹏”。该借支单由该公司董事长赵杰签名同意。2016年元月8日,周鹏出具证明,内容“周鹏、江长春于2015年9月26日欠安徽杰鹏电动车有限公司,货款2笔,共计:50750.00元,大写:伍万另柒佰伍拾正,周鹏本人于2015年8月12日个人借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自已使用)如不按时还由太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人自愿还清以上欠款和借款。证明人:周鹏,2016年元月8日”。后杰鹏电动车公司诉讼来院。以下事实,有杰鹏电动车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周鹏身份证复印件,周鹏出具的借条一张,2016年元月8日周鹏出具的证明在卷。

本院认为:周鹏向杰鹏电动车公司借款用于个人使用,有其出具的借款条据,借款事实清楚,周鹏应按借款数额偿还。杰鹏电动车公司要求周鹏偿还借款20000元,应予支持。周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周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安徽杰鹏电动车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从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梅梅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制偿还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