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0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冰,局长。被执行人商丘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商人社监理字(2015)03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
本院认为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商人社监理字(2015)031号行政处理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宝凤
审判员 李书强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