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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行审6号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商丘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丘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0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冰,局长。被执行人商丘佰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商人社监理字(2015)03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

本院认为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商人社监理字(2015)031号行政处理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宝凤

审判员  李书强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