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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390号

蓝元贵与李旭东、四川鼎翔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蓝元贵,李旭东,四川鼎翔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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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犍为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蓝元贵,男,生于1963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复文(特别授权),犍为县玉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旭东,男,生于1977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鼎翔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鼎翔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塘坝乡跃进村**组。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吴胤园(特别授权),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敏(特别授权),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元贵诉被告李旭东、四川鼎翔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蓝元贵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元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元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旭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