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蓝元贵,男,生于1963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复文(特别授权),犍为县玉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旭东,男,生于1977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鼎翔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鼎翔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塘坝乡跃进村**组。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吴胤园(特别授权),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敏(特别授权),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元贵诉被告李旭东、四川鼎翔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蓝元贵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元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元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旭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