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金山食品公司。地址: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文达,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汉成,男。
被执行人:梁森,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1912。
被执行人:梁肖莲,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1941。申请执行人高州市食品企业集团金山食品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森、梁肖莲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梁森、梁肖莲应支付饲料款114833.7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加倍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301元,保全费1210元,由被执行人梁森、梁肖莲负担。执行费1660元,由被执行人梁森、梁肖莲负担。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信、房产、国土、车管、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梁森的银行存款117500元进行扣划,用于支付受理费1301元、保全费1210元、执行费1660元及申请执行人113329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梁森的银行存款117500元进行扣划,用于支付受理费1301元、保全费1210元、执行费1660元及申请执行人113329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梁 雄
审判员 :邓志勇
审判员 : 陈 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