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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3567号

大连腾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西岗区四方嘉缘海鲜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腾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四方嘉缘海鲜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3567号

原告:大连腾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滕海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山,系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四方嘉缘海鲜坊。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投资人:陈红,系总经理。

原告大连腾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四方嘉缘海鲜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广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四方嘉缘海鲜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经营场所安装空调,合同总价款81000.00元,双方还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原告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余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5900.00元及该款的30%违约金1800.00元。被告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中约定施工内容为格力空调设备及相应辅材、配件供货及施工安装,系统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67000.00元;竣工日期随被告装修进度完工;付款为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0.00元,施工完毕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发生的款项;违约责任为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每延误一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安装施工,同时产生增项费用14000.00元。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已安装施工完毕,被告尚欠原告安装施工款59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书及开庭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承揽合同系自愿、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安装施工款590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及境项费用情况明细,原告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被告应依约给付安装施工款,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安装施工款59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款项违约金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倍计算一节,因低于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原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四方嘉缘海鲜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腾飞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款59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倍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7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四方嘉缘海鲜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晓红

审 判 员  刘丽珠

人民陪审员  田 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