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1583号原告绥中某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法定代理肖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中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中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绥中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