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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1583号

绥中某有限公司与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绥中某有限公司,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1583号原告绥中某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法定代理肖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中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中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中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绥中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