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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2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向绍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27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男。被执行人向绍凤,女。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向绍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永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绍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海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绍凤履行偿还14200元借款,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向绍凤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到本人,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丈夫作大量的工作,其按照法律文书主动的履行了偿还义务,本案现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4)永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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