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4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金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