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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467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4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金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