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1535号
原告:王有芝,女,196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夏家敏(系王有芝长子)。
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永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尹文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有芝诉被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芝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有芝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交纳的医疗过错鉴定费6100元、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费1315元,合计8565元,由王有芝承担。
审 判 长 杨晓琦
人民陪审员 陈 蕾
人民陪审员 徐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 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