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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559号

何丙信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北网络资产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丙信,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北网络资产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何丙信。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北网络资产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该经理。依据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桃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何丙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本案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