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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2562号

XX举、夏文平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2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举,夏文平,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XX举,男,195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夏文平,女,195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云龙区铜山路康怡家园72号。法定代表人秦毅纲,该公司董事长(已故)。被执行人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中山南路延长段矿大南湖校区。法定代表人聂远,该公司董事长。XX举、夏文平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2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63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4、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29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赵朝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尚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