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319号原告石某某,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高某某,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左志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桂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