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471号
原告:陈某,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耿某,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陈某诉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邹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