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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471号

陈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471号

原告:陈某,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耿某,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陈某诉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邹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