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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696号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3-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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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2696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大明,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闻亚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丁飞,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佳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