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肖金云,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张建生,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潭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建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36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生在银行的存款256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惠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