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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1053号

刘震宇与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震宇,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053号原告刘震宇,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李百琛,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震宇与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震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刘震宇负担。

审判员 丁 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迟卓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