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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民初568号

王秀平与黎勇、左美霞、黎树龙、徐仲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王秀平,黎勇,左美霞,黎树龙,徐仲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568号原告王秀平。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勇。被告左美霞。被告黎树龙。被告徐仲明。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平与被告黎勇、左美霞、黎树龙、徐仲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仲明于2016年6月1日以撤销土地权证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撤销土地权证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才能审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秀平负担。

审判员  金雄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