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568号原告王秀平。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勇。被告左美霞。被告黎树龙。被告徐仲明。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平与被告黎勇、左美霞、黎树龙、徐仲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仲明于2016年6月1日以撤销土地权证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撤销土地权证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才能审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秀平负担。
审判员 金雄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