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030号原告陈丽萍,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进发,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郭莲珠,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丽萍与被告黄进发、郭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丽萍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丽萍负担。
审判员 黄志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培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