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339号申请执行人单立峰。被执行人胡国刚。单立峰与被告胡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4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
代理
审判员 张霰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