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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4339号

单立峰与胡国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立峰,胡国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339号申请执行人单立峰。被执行人胡国刚。单立峰与被告胡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4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

代理

审判员  张霰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