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字5552号之一原告高剑。被告吴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剑与被告吴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剑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高剑负担。
审判员 刘志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