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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字5552号之一

高剑与吴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剑,吴强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字5552号之一原告高剑。被告吴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剑与被告吴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剑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高剑负担。

审判员  刘志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