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绰号“妃某”,女,公民身份号码×××064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4日晚上8时许,在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的安排下,黄某到雷州市白沙镇乾山村找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黄某交给被告人王某125元后,王某拿出1小包用白色透明封口袋包装的毒品交给黄某。在黄某离开后,新城派出所干警当场抓获王某,并从王某手中缴获毒资125元。同时从黄某手中缴获毒品1小包。经现场称量,缴获的1小包毒品净重0.21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见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晚上8时许,在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的安排下,特情人员黄某到雷州市白沙镇乾山村找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遇到被告人王某后,黄某付给被告人王某人民币125元后,被告人王某将1小包用白色透明封口袋包装的毒品贩卖给黄某。双方交易完毕后,新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了被告人王某,并从王某手中缴获毒资人民币125元,同时从黄某手中缴获刚向被告人王某购买的毒品1小包。经现场称量,缴获的1小包毒品净重0.21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见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缴获的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当庭坦白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毒品海洛因0.21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其它财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随案的毒品海洛因0.21克,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俊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洪广仁附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