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2587号原告彭步攀。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步攀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步攀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步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常春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国海
书 记 员 张金改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