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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693号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雪风、徐长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雪风,徐长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693号

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雪风,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生。

被告:徐长洪,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雪风、徐长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胡小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