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693号
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雪风,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生。
被告:徐长洪,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雪风、徐长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胡小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