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15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文沛,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妙派歌城业主,住济南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光文,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王文沛因与被申请人刘光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院认为:王文沛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或履行时,王文沛已经告知刘光文系受高力仕达公司委托,其主张自己系高力仕达公司的代理人与刘光文签订合同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刘光文提交的结算材料均系王文沛以个人名义与刘光文签订,且刘光文提交的结算材料载明了尚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因此王文沛主张实际施工量经高力仕达公司与刘光文共同审计后应核减的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认定。综上,王文沛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文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 涛
代理
审判员 姚新财
代理
审判员 毕卫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