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侨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陈可峰,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侨都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侨都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可峰现下落不明,其名下号牌为沪KFXX**的奥迪牌小型汽车已被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峰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可峰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宏胜
审判员 朱 珮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