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2执107号申请人唐某某,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尹某某,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鹤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被告尹某某清除其大门外上堆放的砖头等杂物。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到现场查看,被执行人已将其大门外上堆放的砖头等杂物清理完毕。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认可清理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执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子发
审判员 王作仁
审判员 段加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鹤松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