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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948号

吕泳洁与于鹏、程侠林、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泳洁,于鹏,程侠林,于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948号原告吕泳洁,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于鹏,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程侠林,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于国,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泳洁与被告于鹏、程侠林、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泳洁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索国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