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04814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盛源无纺材料厂,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徐锋,厂长。委托代理人何元平,兴化市大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张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卫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兴化市盛源无纺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粉红、紫红、浅兰、豆绿、黑中化涤纶短纤维13.2395吨、1.9545吨、9.0575吨、19.9065吨、24.55吨,如不能返还则被执行人对短缺部分予以赔偿分别以8000元/吨、8500元/吨、8200元/吨、7948.75元/吨、6239.32元/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0万元,垫付的诉讼费用128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应返还的粉红、紫红、浅兰、豆绿、黑中化涤纶短纤维13.2395吨、1.9545吨、9.0575吨、19.9065吨、24.55吨货物已不存在。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机动车登记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于俊春执行员 戴洪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