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玲娜 微信公众号“”
马某某某与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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