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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刑初65号

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刑初65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花名“黑某”,男,身份证号码×××5215,广东省封开县人,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2002年9月17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7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留置,同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初,黄勇与孔灿明(二人均已判决)经商议,决定以当地俗称“翻摊”的赌博方式在封开县平凤镇开设赌场,并准备了“格木核”、竹棍等赌具。2015年3月15日至4月8日期间,黄勇与孔灿明将赌场先开设在封开县平凤镇平岗街黄勇麻将档内,后来搬到封开县平凤镇平岗三鸟市场内,该赌场以“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下午13时许至17时许开赌,每天参赌人数十几人至三十人左右不等,赌注以最小5元起,不设上限。赌场经营期间,黄勇与孔灿明以每股缴纳1000元作为庄家赌博本金的形式吸纳被告人李某和钟金田、苏庆江、孔明妙、聂巍林、黎海华、谢群连(六人均已判决)及“大炳”、“大师”(二人在逃)等人入股加盟成为该赌场股东。黄勇负责记录赌场每天的股东名单、出资情况及分配获利,安排黄远等人为赌场看风把守,有时还参与“抓摊”(即随机抓一把‘格木核’,用棍子摊数出该把‘格木核’除4余数的方式开出每局赌博的结果)和收赔赌注;孔灿明负责“抓摊”;聂巍林和苏庆江参与收赔赌注;被告人李某监督赌场输赢情况。该赌场于2015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捣毁,现场抓获黄勇、聂巍林、黎海华、谢群连等人,并查获赌资人民币7490元、扑克牌1副、格木核373颗、胶篮1个、登记股东名单及出资情况记录纸1张等。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现场查获的记录纸张、收缴物品清单、本院(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00、195、269号及(2016)粤12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黎灼垣、唐某、叶某、潘某、纪某、刘某、陈某、梁某、黎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同案人钟金田、苏庆光、孔明妙、黄勇、黄远、孔灿明、聂巍林、黎海华、谢群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是违法犯罪活动,仍参股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判处。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蒙艳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伦永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