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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财保104号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段店支行与济南新大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段店支行,济南新大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104号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段店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周敏,行长。被申请人济南新大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谭跃进。被申请人济南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秀生。被申请人山东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谭跃进。

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段店支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新大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新大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外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