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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271号

(16)民初1271号原告洪沟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杨艳萍、刘育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襄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271号原告襄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某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某某,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

原告某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某某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房地产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房地产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某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继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