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81民初410号原告凌文。委托代理人李开勇,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彬鸿,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柏安。委托代理人关崇强,岑溪市马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广南路105号。代表人伍尚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鸳江丽港9号5楼。代表人林永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霞。该公司员工。
原告凌文诉被告陈柏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岑溪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韦锦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5月1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李欣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凌文的委托代理人李开勇、黄彬鸿,被告陈柏安的委托代理人关崇强、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霞到庭参加诉讼。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岑溪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时间为6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1日,覃演驾驶桂K×××××重型半挂牵引桂K×××××挂重型半挂车岑罗二级公路由岑溪往罗定方向行驶,到岑溪市岑罗二级公路探花旧收费站路段时与被告陈柏安驾驶由罗定往岑溪方向行驶的桂D×××××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桂K×××××重型半挂牵引车上乘客凌文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岑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了第201503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覃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柏安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凌文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桂D×××××号车登记车主陈柏安为该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岑溪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购买第三者商业险30万元,事故均发生在两车保险责任期间内。原告凌文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后经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X(十)级伤残。原告凌文与黄春结婚后生育有儿子凌许峰现已年满14周岁7个月,女儿凌诗雯现已年满12周岁7个月,原告凌文父亲凌立有现已年满70周岁、母亲苏瑞华现已年满65周岁,均无劳动能力。原告在该事故中的损失:1、医疗费23284.3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2天=1200元;3、护理费130×12天=1560元;4、误工费130×(12天+60天)=9360元;5、残疾赔偿金7665元/年×20×10%=1513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7、交通费900元;8、伤残等级鉴定费用1500元;9、凌许峰抚养费((6675/年×3年)+(6675/年× 微信公众号“”